(2015)林镇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呼保真与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保真,李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呼保真,男。被告李玉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保真诉被告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呼保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保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钇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