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诉被告国旅、人寿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陈俊���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代江淼,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朝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58号。负责人:程刚,该营业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与被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原告陈俊已交纳,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人民陪审员  付苗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