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淑秀与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秀,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朱淑秀。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秀诉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秀撤回对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369元,由原告朱淑秀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