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伦贵、陈光秀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伦贵,男,生于1977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执行人:陈光秀,女,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泸纳人口征决(2014)第03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婧审判员 雍定远审判员 罗琴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光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