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碾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聚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徐万盛、韩明芝、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聚成投资有限公司,徐万盛,韩明芝,徐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聚成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繁荣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福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万盛,男,193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韩明芝,女,194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徐丽丽,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碾子山区有限电视台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聚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徐万盛、韩明芝、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全额冻结被执行人徐万盛、韩明芝工资卡,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友审判员  赵宪斌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