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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康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唐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成,该公司职员。被告康健,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1.23元,由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