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审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虞亦杭,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泽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住建处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苍住建处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8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334377元。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苍住建处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