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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14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余与杨晓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余,杨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14969号申请人张余,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杨晓辉,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指定代理人杨凤林(杨晓辉之父),1955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晓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韩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