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才福与王才琴,汪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福,王才琴,汪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65号原告王才福,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才琴,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汪中文,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原告王才福诉被告王才琴、汪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传政、谢和群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才福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才福诉称,被告汪中文与被告王才琴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开公司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3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尽快还款等相关事宜。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的利息27500元,并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二、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将第一项诉请中从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5月25日的利息27500元予以放弃,并称因被告经原告催收后仍未还款,对于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6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明确为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被告王才琴、汪中文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王才���向汪中文的中国银行账号132020760××××(卡号:621666280000022××××)存入现金10万元,同日汪中文、王才琴向王才福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才福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该借条的借款人处有汪中文、王才琴的签字捺印。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才福的当庭陈述、借条、中国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且被告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二被告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持有并举示的汪中文、王才琴所出具的借条以及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再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足以证明王才福与汪中文、王才琴之间已建立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其至今未及时归还借款,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之诉请,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支付利息或逾期利息等,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付逾期利息,较为适宜。另,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27500元的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才琴、汪中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才福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同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170元,以上合计4020元,由被告王才琴、汪中文承担(限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于本院立案庭;原告预交的2595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彭传政人民陪审员 谢和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鲍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