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昌国、王彩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昌国,王彩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18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国。被告:王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昌国、王彩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昌国、王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