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游传刚与新安县桃园宾馆、李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传刚,新安县桃园宾馆,李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09-1号原告:游传刚,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安县桃园宾馆。住所地:新安县新城汽车站东侧。登记经营者:李斌,该宾馆负责人。被告:李现伟,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传刚诉被告新安县桃园宾馆、李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现伟名下位于新安县七里站康元小区三号楼三单元702室房产一套,保全价值216000元。担保人党兵兵自愿以其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新村20幢1-601室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李现伟名下的位于新安县七里站康元小区三号楼三单元702室房产一套;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党兵兵名下的洛阳市西工区九都新村20幢1-6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闫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