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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390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志康,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152号起诉书起诉指��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等地,先后实施盗窃作案7起,窃得现金、快递包裹、运动鞋等物,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84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分述如下:1、2015年8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福临东苑小区门卫,采用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费某快递内有化妆品、葡萄籽等物的包裹。案发后,嫌疑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36元。2、2015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福临东苑小区门卫,采用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价值人民币85元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颈椎艾灸盒罐、艾灸条、随身艾灸盒等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5元给被害人。3、2015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李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农新村56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俞某店内的价值人民币550元的天之蓝白酒2瓶、现金人民币25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已退出人民币250元给被害人。4、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李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老街66号玉珍副食品店,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1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50元给被害人。5、2015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新乐路30号衣间服装店,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700元给被害人。6、2015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天启云庭小区门卫,采用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的内有儿童图书的价值人民币89元的快递包裹1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9元给被害人。7、2015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天仁市场27号,采用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何某的价值人民币960元的耐克牌运动鞋2双。案发后,上述2双运动鞋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费某、朱某、俞某、沈某、徐某乙、徐某甲、何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书证收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已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6天,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