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保靖东秀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54号原告保靖东秀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法定代表人向志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尊,男,1985年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世纪大道1号。负责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靖东秀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靖东秀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靖东秀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靖东秀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依法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保靖东秀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