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国山与谭天培、胡明英、谭瑞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57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山,谭天培,胡明英,谭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山,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谭天培,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胡明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谭瑞雪,女,汉族,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0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天培、胡明英、谭瑞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天培、胡明英、谭瑞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天培的银行存款9150.00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