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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湾支行与梁君富、梁君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湾支行,梁君富,梁君德,徐文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湾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大昌路44号。负责人杨智慧。被告梁君富。被告梁君德。被告徐文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湾支行(简称如皋农商行柴湾支行)与被告梁君富、梁君德、徐文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农商行柴湾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农商行柴湾支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湾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