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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登栖与重庆市渝东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魏泽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登栖,魏泽发,重庆市渝东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登栖,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谭云兵(系谭登栖的父亲),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泽发,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东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259号8-9号1-3,组织机构代码71165594-3。法定代表人罗锋,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俊升,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46号A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265203-X。法定代表人黄耀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欢欢,系公司员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谭登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谭登栖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谭登栖自愿申请撤回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其他当事人亦对此表示同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38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审原告谭登栖撤回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9元,由谭登栖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谭登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铁晓松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