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1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刘国光、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刘国光,王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徐维贵,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国光,男,汉族,系大连国辉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晓辉(刘国光妻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刘国光、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沙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申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除王晓辉名下的一处房产已被查封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沙民初字第30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