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青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在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在亮,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青执字第977号申请人高在亮,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高在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6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刘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