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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叶雨哲申请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雨哲,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60号申请人叶雨哲,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松,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园内(合阳办马岭村一社)。申请人叶雨哲为与被申请人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66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6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组团*分区**-*/**(部分*)、**-*/**(部分*)土地一宗(111房地证2013字第03861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