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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巨业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126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巨业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移民小区C号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7847508-2。法定代表人杜金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世禄(王强之父),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巨业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巨业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巨业摩托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巨业摩托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巨业摩托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