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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曾荣与樊伟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曾荣,樊伟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乐曾荣。被告:樊伟照。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曾荣与被告樊伟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曾荣于2015年10月29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曾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乐曾荣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