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丽红,陈健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27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伟岸,该社槎溪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邹丽红。被告陈健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丽红、陈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00元,被告邹丽红、陈健峰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丁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