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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桦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舒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