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桦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舒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