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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法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阳、李昱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阳,李昱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法执字第1113号申请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扬,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阳。被执行人李昱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昱臻名下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金海路西西苑家园B5区5号楼商铺179号房屋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李昱臻名下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金海路西西苑家园B4区2号楼商铺276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