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柏云、蓝水良与蓝水良、李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蓝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00756号原告:黄某某。被告:蓝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蓝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蓝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