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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玉梅等与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郭磊,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行初字第91号原告王玉梅,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原告郭磊,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红杰,男,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玉华,男,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新中街34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女,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梅、郭磊不服被告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密住建字(2014)25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梅、郭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郭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梅、郭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慧杰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肖桂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