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天马特种金属铸造厂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天马特种金属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435号。法定代表人苟渊,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天马特种金属铸造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大土村垭口社。投资人李正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壹万元、立即停止黑色金属加工项目的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陈 果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谯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