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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壕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晁某某诉刘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晁某某,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杨某某,女,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宏利代理审判员  王小单人民陪审员  常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