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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6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