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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贵珍、张敬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珍,张敬军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305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贵珍,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11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12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于滨,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敬军,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11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卫国,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贵珍、张敬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退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贵珍及其辩护人于滨、被告人张敬军及其辩护人李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贵珍、张敬军伙同张某甲、秦某、李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相继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并在安阳市成立“安阳明明商原商会”。拉拢他人缴纳4,010元的会费成为该组织会员(又称“环民”),并按照一名“环民”只能发展两名下线(又称“根”和“芽”)的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环民”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又称“岁月流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骗取钱财。被告人马贵珍、张敬军和秦某、李某甲、张某甲分别为“安阳明明商会原商会”的组织、领导成员(又称“五无首”成员),其中被告人马贵珍负责向新会员讲解、收款等工作;被告人张敬军负责会计和会员资料整理、网上上传、电脑操作等工作。被告人马贵珍、张敬军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达433人,层级12层,涉案金额1,736,330元。其中,被告人马贵珍本人及其下级会员达197人,层级11层,涉案金额789,970元,非法获利58,500元。被告人张敬军本人及其下级会员达64人(属张某甲下级),层级7层,涉案金额256,640元,非法获利30,5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述、证人刘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中国明明商”电子平台申领表、“中国明明商”薪种发芽流金表、扣押物品清单、“中国明明商”理论资料、汝吾伊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无首人员工作手册、银行对账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贵珍、张敬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贵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于滨辩护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马贵珍也是受害者,在商会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马贵珍退还了10余人的会费,建议从轻处罚。4、被告人马贵珍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5、被告人马贵珍未强迫他人入会,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贵珍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敬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李卫国辩护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张敬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3、该案涉案人员不多,获利不大,情节轻微。4、被告人张敬军家庭困难,受他人误导入会,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张敬军未直接鼓励、引导下线入会。6、被告人张敬军当庭认罪,悔罪;7、该案社会危害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敬军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中国明明商”商会总部在北京,会员缴纳4,010元会费就会成为该商会会员(又称“环民”),并按照一名“环民”只能发展两名下线(又称“根”和“芽”)的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环民”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又称“岁月流金”)。会员发展的下线人员越多,上线领取的“岁月流金”就越多。2013年9月21日,经“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会员秦某介绍,被告人马贵珍和张某甲同时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并在安阳市唐子巷北段租赁一间办公室发展会员,办理入会手续。2013年12月分许,安阳市文峰区靛市街居民李某甲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并代替张某甲下级会员米某某开始发展会员。2013年12月21日,李某甲介绍被告人张敬军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并协助发展会员,办理入会手续。2014年2月份,“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总部批准成立“安阳明明商原商会”,被告人马贵珍、张敬军和秦某、李某甲、张某甲分别为“安阳明明商会原商会”的组织、领导成员,即“五无首”,分别为“商爱”、“商务”、“商代”、“商委”、“商汇”。其中被告人马贵珍负责向新会员讲解、收款等工作;被告人张敬军负责会计和会员资料整理、网上上传、电脑操作等工作;秦某负责全面工作;李某甲负责讲课;张某甲负责向新会员讲解等工作。“安阳明明商原商会”以“信资互助”的名义,拉拢他人缴纳人民币4,010元的会费成为该组织会员(又称“环民”),并按照一名“环民”只能发展两名下线(又称“根”和“芽”)的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环民”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又称“岁月流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他人钱财。从2013年9月21日开始至案发,被告人马贵珍参与该传销组织发展的会员共计431人,层级11层,涉案金额1,728,310元。期间被告人马贵珍本人及其下级会员达197人,层级11层,涉案金额789,970元,非法获利58,500元。2013年12月21日开始至案发,被告人张敬军参与该传销组织发展的会员达373人,层级7层,涉案金额1,495,730元。期间被告人张敬军本人及其下级会员达64人,层级7层,涉案金额256,640元,非法获利30,500元。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马贵珍退还其下级10名会员入会费40,100元;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马贵珍退回赃款80,000元,被安阳县公安局予以扣押。2、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敬军银行存款50,663.44元。3、2014年8月23日,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收据票本14本、中国明明商薪种发芽流金表15张、系统管理网络图15张、空白契单38份、签好的契单7份、银行卡2张、笔记本电脑14台、打印机一台。4、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马贵珍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敬军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马贵珍供述及辩解,2013年9月21日,其经秦某介绍加入了“中国明明商”商会,后来秦某、李某甲、张敬军、张某甲和其五个人在安阳成立了“安阳明明商原商会”,以和谐文化和发展经济为口号,发展会员并收取入会费。“安阳明明商原商会”在安阳发展会员有办公场所,平时主要是由秦某、李某甲和张敬军给会员讲课,给已经入会和准备入会的人讲加入明明商如何挣钱,想多挣钱就多发展下线,并让自己的下线多发展下线。其和张某甲平时在办公帮忙,有想入会的人员咨询时,其和张某甲就会给他们讲解。入会者加入明明商时需要提供三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个农业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等资料,并交纳4,010元的会费。他们将以上资料填写一份“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扫描后上传给总部,并将3,990元交总部,20元作为安阳明明商的宣传资料费留下。“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就是加入明明商商会的入会手续,每名环民名下只能有两名下线,环民如果成功发展一名下线,就会给其填写一份契单。其名下共有128名下线,环民至少有7层。其在加入明明商商会期间,共收取明明商给其返回的资金58,500元。其领取岁月流金的资金来源是其名下的直接下线,和直接下线发展的下线。每名上线名下发展的下线人员越多,上线领取的岁月流金就越多。2、被告人张敬军供述及辩解,2013年12月21日,其经李某甲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商会。加入明明商时需要交纳4,010元的会费,其中3,990元交总部,20元作为宣传资料费留下。根据规定每名环民名下只能有两名下线,入会时填写“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扫描后上传至北京总部。“安阳明明商原商会”办公地点在安阳市唐子巷北段口福小吃城南胡同里五交化办公楼四楼。其和马贵珍、秦某、李某甲、张某甲分别为“安阳明明商会原商会”的组织、领导成员,即“五无首”,分别为“商爱”、“商务”、“商代”、“商委”、“商汇”。其五人负责“中国明明商”在安阳的事务,秦某负责和北京的沟通,李某甲负责宣传,其负责电子数据平台,张某甲原来定的是负责收钱,但她没有干,她的活儿其就兼任了,马贵珍负责什么其不清楚。其五人不定期在该办公室办公,发展会员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环民。2014年7月,其听说“中国明明商”是传销组织,就不再干了。其加入“安阳明明商会原商会”组织期间,其本人及其下级会员64人,层级7层,涉案金额256,640元,非法获利30,5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同案犯)证言证明,2013年9月21日,秦某介绍其和马贵珍加入了明明商商会,每个会员有发展两个下线的任务,每个加入商会的人都需要交纳4,010元的会费。下线发展的人员越多,上线得到的钱就越多。李某甲是2013年12月份加入的。之前其介绍亲戚米某某入了会,因米某某发展不了下线,秦某让米某某将他入会的手续(包括农行卡及密码)转让给了李某甲。“中国明明商安阳原商会”有五个人组成,分别是其和马贵珍、秦某、李某甲、张敬军,办公地点在安阳市唐子巷北段口福小吃城南胡同里五交化办公楼三楼。秦某和李某甲主要给已经入会或准备入会的人员讲课,张敬军负责会员资料的扫描上传和收取入会费,其和马贵珍就给打杂。其入会以来,本人及其下级会员共计235人,层级10层,涉案金额942,350元,其获利96,500元。2、证人秦某(同案犯)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其通过孙某某介绍加入明明商商会。2013年8月份,其让马贵珍、张某甲到其在安阳市唐子巷北段口福小吃城南胡同里五交化办公楼三楼办公室听孙某某讲课,她们听后觉得明明商的组织好,就同意加入“中国明明商”。李某甲、张敬军、马贵珍和张某甲都是“中国明明商”的成员。其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共领取96,500元。3、证人李某甲(同案犯)证言证明,2013年9月份许,其朋友孙某某说“中国明明商”是一个富民的好事,让其去北京看看。其到北京后在一个环民家中,他们向其介绍了“中国明明商”的情况,主要是和谐社会及爱国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就加入了“中国明明商”。其回到安阳后给张敬军介绍了“中国明明商”,之后其又把张敬军带到马贵珍家中,让秦某过来一起给张敬军介绍,张敬军就加入了商会。2014年2月左右,“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总部批准成立了“安阳明明商原商会”。成员有其和马贵珍、张敬军、秦某、张某甲。秦某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其和马贵珍、张敬军、张某甲学习“中国明明商”的精神、资料、文化和环民沟通等,张敬军负责收款后给北京汇款,其主要负责给环民讲解“中国明明商”的精神文明和政治内容。张某甲、马贵珍负责与新会员沟通,讲解明明商学习资料等。4、证人张某丙(被告人马贵珍儿子)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其母亲说“安阳明明商原商会”项目很挣钱,是秦某从北京带到安阳的,其母亲就是秦某的直接下线。商会是通过网上入会的,所有入会手续需要通过网络上传给明明商总部。2014年6月之前,负责所有客户上传资料工作的是张敬军。2014年7月份,其母亲说安阳人数较多,就向总部又申请了“安阳文峰区原商会”,并申请其为电子平台操作人。因为申请没有成功,其还是把客户资料上传给张敬军,再由他上传总部。5、证人李某乙(会员)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其通过李某壬到安阳市铁西工贸中心旁边的人寿保险配楼二楼听了几次课。讲课的人有李某甲、张敬军、张某甲和马贵珍,讲课的内容是国家贫富差距太大,国家扶植了明明商这个项目,可以消除贫富差距。入会需4,010元,其中20元是手续费,3,990元是入会资金,每人只可以发展两名下线。第一个月是听课,不能发展会员,听完课后,下个月交4,010元可以参加明明商,第三个月可以发展两名下线,每名下线交纳4,010元后就可以领取2,000元工资。按要求继续发展会员,以后每月的工资就会是1,000元、5,000元、8,000元、14,000元、28,000元,再往后其就记不清了。当时马贵珍还以1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本明明商的宣传资料。听了几次课后,并经李巧云多次动员,其就加入了明明商商会。6、证人朱某(被告人张敬军邻居)证言证明,2014年的7月份,张敬军向其介绍说交4,010元加入“中国明明商”,发展两个人就可以每个月拿钱。其就动了心,想从明明商赚钱,就把4,010元钱交给了张敬军,他当时没有给其开任何收据,后来才给了其一份明明商的宣传资料。7、证人张某丁(被告人马贵珍丈夫)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马贵珍说她准备给其办一个银行卡,过段时间就能消费,也能养老。其就办了张农行卡给了马贵珍。马贵珍究竟怎样让其加入了明明商商会的其不清楚。8、证人张某戊(被告人马贵珍儿子)证言证明,其母亲说她和别人在搞“明明商商会”,经常有商会的人找她。客厅的笔记本电脑主要是其母亲使用,她经常用客厅的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打印“明明商商会”的宣传资料和客户资料。其家客厅的“明明商商会”的宣传资料及客户资料都是其母亲的。9、证人王某(会员)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李某甲给其说明明商是北京的,交4,010元钱加入“中国明明商”就能入一股可以分月金。其就动了心,想从明明商赚钱,就找到李某甲把4,010元交给了他,他给其出了一个担保证明,上面写的经手人是李某甲。10、另有证人张某己、武某、郭某甲、于某、庞某、李某丙、李某丁、魏某甲、刘某乙、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安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刘某丙、魏某乙、石某、候某、楚文祥、李某辛、孙某、周某、毛某的证言,上述证言均证明经人介绍加入了“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三)相关物证、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贵珍、张敬军案发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汝吾伊资料精选证明,“中国明明商”以“信资互助”为宗旨,是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会员缴纳4,010元的会费成为该组织会员(又称“环民”),并按照一名“环民”只能发展两名下线(又称“根”和“芽”)的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环民”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又称“岁月流金”)。第一个月学习“中国明明商”的资料,也就是精神文明资料、物质文明资料。第二个月可以生根发芽,也就是要发展两个“根芽”,发展的两个根芽就是支助人。第二个月完成根芽的发展,第三个月通过农业银行卡给会员2,000元“不息”。第四个月给“养息”500元。第五个月“生息”1,000元。第六个月“岁月流金”5,000元。第七个月之后都叫岁月流金8,000元。第八个月1.4万元、第九个月2.8万元、第十个月3.8万元、第十一个月4.8万元、第十二个月9.6万元、第十三个月12.8万元,之后每次都是12.8万元,共计24次一个循环。24个月就可以得到共计286.45万元。3、“中国明明商”梧桐树图示、“岁月流金”流象图、商会宣传歌、商会“理论”资料、宣传常用语、无首人员工作手册、商会组织架构、历史、时事与商会“联系理论”、商会电子网络平台“公告”、其它宣传资料证明,“中国明明商”是一个以“信资互助”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4、汝吾伊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证明,会员缴纳4,010元会费成为会员,发展两名下线,借卖薪地为1,445元、两份共计2,890元、借买薪种1,100元,其余20元属经费。5、“中国明明商安阳原商会”环民结构图、马贵珍填写的组织层级图证明,被告人马贵珍参与该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会员共计431人,层级11层,涉案金额1,728,310元。期间被告人马贵珍本人及其下级会员达197人,层级11层,涉案金额789,970元,非法获利58,500元;被告人张敬军参与该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达373人,层级7层,涉案金额1,495,730元。期间被告人张敬军本人及其下级会员达64人,层级7层,涉案金额256,640元,非法获利30,500元。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中国明明商”按照被告人马贵珍发展下线的情况,依照“中国明明商”规定,返还给被告人马贵珍现金58,500元。7、被告人张敬军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证明,“中国明明商”按照被告人张敬军发展下线的情况,依照“中国明明商”规定,返还给被告人张敬军现金30,500元。8、扣押物品、文凭清单证明,2014年8月23日,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收据票本14本、“中国明明商商会”薪种发芽流金表15张、系统管理网络图15张、空白契单38份、签好的契单7份、银行卡2张、笔记本电脑14台、打印机一台。收款凭条证明,被告人马贵珍退还其名下下级10名客户入会费40,100元。罚没款收据证明,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马贵珍退出赃款80,000元,被安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冻结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敬军银行存款50,663.44元。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马贵珍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敬军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贵珍、张敬军伙同他人以“信资互助”为名,引诱他人加入“中国明明商”商会,组织发展下线人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马贵珍直接或间接组织参与发展会员共计431人,层级11层,涉案金额1,728,310元;被告人张敬军直接或间接组织参与发展的会员共计373人,层级7层,涉案金额1,495,730元,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涉案人员和涉案金额,经查,被告人马贵珍和张敬军分别在入会前的入会人员和入会会费均与二被告人无关,不应作为二被告人组织、传销活动的入会人数和犯罪金额。应从各被告人入会后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和间接参与发展的会员人数及涉案金额定罪处罚。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马贵珍、张敬军经他人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之后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伙同他人成立“中国明明商安阳原商会”,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组织、培训、管理、上传资料等职责,继续发展其他会员,二被告人的行为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均属主犯;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均为从犯,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敬军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数相对较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贵珍主动退还部分入会会员会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当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贵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缴纳。)二、被告人张敬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缴纳。)被告人马贵珍非法所得人民币58,500元、张敬军非法所得人民币30,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依法返还涉案入会会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贺锋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