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荣法与刘元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法,刘元海,于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法,男,生于1962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元海,男,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于淑贞,女,生于1971年5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法与被执行人刘元梅、于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刘元梅、于淑贞经济困难,其房产另案已抵押、已查封,本案查封其房产系轮侯,短期内难以处理。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王荣法发现被执行人刘元梅、于淑贞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