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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尤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