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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6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海波诉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波,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464号原告龙海波,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许泽,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段晓勇。原告龙海波诉被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海波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海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龙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