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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监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监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林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318号。因本案被执行人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其财产已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法院首封,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