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玉平与朱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平,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620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平,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朱海,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海、朱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海、朱虎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但被执行人朱海、朱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海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