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正利与周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利,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479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利,男。被执行人:周林,女。申请执行人刘���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1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林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