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正利与周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利,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479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利,男。被执行人:周林,女。申请执行人刘���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1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林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