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兴武与王兴民、王兴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王兴武。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民。被告王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武与被告王兴民、王兴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王兴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武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甄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