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平商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商再字第10号原审申请人:王洪伟。委托代理人:陈振旺,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申请人:陈爱芬。原审申请人王洪伟与原审申请人陈爱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102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温平商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9月27日,原审申请人王洪伟向本院起诉称,陈爱芬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6月30日向其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嗣后,陈爱芬偿付利息至2012年6月,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予偿还,要求陈爱芬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同日,经平阳县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爱芬同意于2012年9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王洪伟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1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申请人王洪伟、陈爱芬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原审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102司法确认决定书,对上述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再审查明,原审申请人王洪伟系曲晶晶表弟,曲晶晶与陈爱芬系朋友关系,双方时有经济往来。2011年6月20日,陈爱芬向曲晶晶借款,曲晶晶通过王洪伟帐户向陈爱芬汇款30万元,此款陈爱芬后来已予偿还。2012年间,温州梦泰尔家具有限公司、陈爱芬贷款逾期未还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诉至本院后,陈爱芬即联系曲晶晶,让其把所有借款凭据交由陈爱芬,由她委托律师起诉参与分配。陈爱芬联系了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振旺,让其作为王洪伟的代理人,并将借款凭据交与陈振旺准备起诉。之后,律师陈振旺与陈爱芬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确认陈爱芬欠王洪伟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同意于2012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并申请本院予以司法确认。原审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102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嗣后,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温州梦泰尔家具有限公司、陈爱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拍卖了陈爱芬所有的坐落平阳县鳌江镇工兴路243、245、247号房屋及工兴路一处厂房,得拍卖款335万元。申请人王洪伟持本院(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102号司法确认决定书,申请执行并参与分配,本院立(2013)温平执民字第315号案执行,王洪伟分得拍卖款31827元。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申请人王洪伟与陈爱芬之间的债务已经清偿。原审申请人虚构案件事实,通过民事诉讼这一合法形式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审作出的司法确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102司法确认决定书;二、驳回申请人王洪伟、陈爱芬要求司法确认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海婴审 判 员 伍增荣审 判 员 宋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孙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