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俞永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俞永涛。申请人俞永涛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俞永涛遗失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记名股权证无效。该股权证记载(股权证编号为:50737,股份为29753股,发行公司名称:江苏太仓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称:俞永涛,成立时间2005年1月12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俞永涛有权请求重新办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陆玲华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