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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某2,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沧州中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沧民终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沧州中院(2014)沧民终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