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思兴与李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兴,李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74号原告张思兴。被告李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兴诉被告李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思兴以被告李栋以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工程施工中,他受雇于被告李栋提供劳务,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他劳务费的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栋个人的起诉,另案起诉适格被告以追索劳务费。本院认为,原告张思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