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效芳与刘金桂、赵廷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效芳,刘金桂,赵廷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16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效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金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赵廷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夏臣法,无为县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效芳诉被告(反诉原告)刘金桂、被告赵廷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效芳、刘金桂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效芳自愿撤回本诉,刘金桂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效芳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周效芳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周效芳负担。反诉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刘金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