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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效芳与刘金桂、赵廷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效芳,刘金桂,赵廷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16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效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金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赵廷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夏臣法,无为县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效芳诉被告(反诉原告)刘金桂、被告赵廷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效芳、刘金桂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效芳自愿撤回本诉,刘金桂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效芳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周效芳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周效芳负担。反诉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刘金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