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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刘兰香、肖玉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刘兰香,肖玉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南平市延平区新华路35-36号。代表人彭黎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欧延生,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兰香,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肖玉淡,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被告刘兰香、肖玉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兰香、肖玉淡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00万元范围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肖玉淡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61号(黄金中心及裙楼)127A的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xx**),前述保全财产价值限于4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洁华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君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