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商四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毓诉朱美荣、时念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美荣,刘毓,时念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四终字第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美荣,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一审被告时念奎,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朱美荣因与被上诉人刘毓及一审被告时念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世明代理审判员 董 铭代理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