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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松田化工有限公司与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松田化工有限公司,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山东松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改存,经理。被告: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松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9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孟庆坤人民陪审员  周长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