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旻仕与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张旻仕。委托代理人:张红兵,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号。负责人:李尚文,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叶宏胜。委托代理人:刘普全。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聂玉芳。一般代理。原告张旻仕诉被告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旻仕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旻仕书面申请撤回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旻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旻仕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农审 判 员 曾红华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