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869-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吴剑挥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凡春桃等四十四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869-4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何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达宇,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陈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凡春桃等四十四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军,广东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赛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凡春桃等四十四人发生劳动争议,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99-1019、1022-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赛龙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凡春桃等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二:一、赛龙公司拖欠凡春桃等人的工资数额;二、赛龙公司应否支付凡春桃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于其他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一项焦点问题,经查,赛龙公司拖欠各员工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并出具了欠薪证明(详见附表)。赛龙公司出具欠薪证明后,又陆续向各员工支付了部分工资(详见附表),但尚有部分拖欠。拖欠工资数额分为下列几种情况:一、伍春燕、龚俊伟两案中,赛龙公司请求向两员工支付的工资差额与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不等,原审根据欠薪证明载明的工资数额扣除赛龙公司已支付的工资,核算出赛龙公司应当向两员工支付的工资差额(详见附表);二、陈小华案件中,双方均未提交欠薪证明。原审根据陈小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核算其在2013年10月至12月以及2014年1月、8月、9月期间的工资共计53,250元,赛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应予支付;三、甘佳鹿、彭松、谌宏君三案中,双方均未就工资支付的仲裁裁决项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对该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故赛龙公司应按照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支付。胡玲玲、谷志远、李宁三案中,赛龙公司请求支付的工资高于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而该三案员工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故赛龙公司应按照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支付。杨润芝、董小娟两案中,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未超过欠薪证明所载数额扣除已付工资后的差额,该两案员工未提起诉讼,视为两员工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故赛龙公司应按照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支付。李三轶案件中,赛龙公司请求支付的工资差额低于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但高于欠薪证明所载数额扣除已付工资后的差额,故本院对此案赛龙公司一审请求支付的工资差额予以支持。四、申田田案件中,赛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出具欠薪证明后向该员工支付了工资,故赛龙公司应按照欠薪证明所载数额支付。五、其余案件中,赛龙公司请求支付的工资数额与欠薪证明所载数额扣除已付工资数额后的差额一致,本院对上述案件原审核算的工资差额予以准照。综上,上述案件中员工方均未上诉,视为对原审法院裁判的工资差额的认可,鉴于赛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上述工资差额,本院对其不予支付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首先,陈小华、申田田两员工主张自己是被赛龙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并提交了加盖赛龙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通知函予以证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赛龙公司未举证证明该两员工有旷工行为,故本院认定赛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赛龙公司应向该两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详见附表)。其次,其余案件中,双方确认员工离职前向赛龙公司提交辞职信,辞职信是按照赛龙公司办公电脑系统中的模板填写,其中“离职原因”是在既定的选项中勾选,选项中并无“欠薪”或“其他原因”选项,多数员工选择的离职原因是“更好的工作机会”、“家庭问题”、“薪酬福利”等,部分员工在离职原因一栏未做勾选。仲裁时,各员工主张自己是因赛龙公司拖欠工资而辞职,但因辞职信模板中没有“欠薪”一项可供选择,故其勾选的内容与本意不符。本院认为,各员工的辞职信系赛龙公司单方制作的模板,“离职原因”中确无“欠薪”一项可供选择,结合欠薪证明及离职证明的出具时间均在员工提交辞职信之后,员工主张因需要离职证明而依照公司要求提交辞职信的理由可信度更高,加之赛龙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故本院采信各员工的主张,认定各员工系因赛龙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赛龙公司虽辩称员工可自由选择其他方式而非必须按照公司模板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但未能提交相关反证,本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赛龙公司依法应当向各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详见附表。其中,曹希彬的月工资水平高于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的三倍,其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依法按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综上,上诉人赛龙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四十四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40元,均由上诉人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连亮(兼)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附表(单位:元):二审案号姓名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欠薪证明记载工资数额已付工资数额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4869凡春桃2011.9.212014.6.107000.0015,447.633,583.8011,863.8321,0004870李善德2009.3.22014.1.2314000.0041,083.028,233.5732,849.4570,0004871耿丽霞2013.4.12014.9.910000.0033,923.1714,567.3719,355.8015,0004872吴职钦2010.8.162014.2.139500.0021,682.625,899.9515,782.6733,2504873鲜艳明2011.7.82014.1.148500.0016,407.785,332.9511,074.8325,5004874赵冰2011.7.82013.12.318500.0011,659.685,581.406,078.2821,2504875XX通2010.6.212014.4.1214000.0033,899.448,905.7724,993.6756,0004876樊瑞2011.6.82014.5.227500.0019,063.234,765.9514,297.2822,5004877林长青20**.5.312014.12.269000.0010,280.245,378.294,901.9545,0004878刘琼20**.8.12014.2.207000.0016,552.424,482.4512,069.9721,0004879曹希彬2012.8.152014.1.1630000.0044,668.2016,660.1628,008.0423,4814880田秋吉20**.5.102014.6.266000.0016,877.203,872.6113,004.5927,0004881欧青军2011.6.202014.2.157488.6020,744.505,616.4515,128.0522,465.804882杨淑丽2010.11.32014.5.158000.0020,197.235,049.4515,147.7832,0004883蔡青云20**.3.122014.2.279000.0024,314.415,616.4518,697.9618,0004884伍春燕2011.10.202014.9.56250.0019,440.387,823.8311,616.5518,7504885万沙金2011.8.12013.12.2610000.0017,972.847,890.0410,082.8025,0004886张玉燕2010.7.242014.8.2810000.0037,316.8721,109.7116,207.1645,0004887徐冰2010.8.232014.1.1413100.0027,295.828,310.6318,985.1945,8504888龚俊伟2012.4.52014.4.1715000.0036,227.718,737.6527,490.0637,5004889陈德银2013.4.32014.5.86000.0015,400.233,861.2511,538.989,0004890戚锦俊2012.6.42014.6.36500.0016,712.064,178.1612,533.9013,0004891甘佳鹿2012.3.122014.6.307000.0014,935.0021,0004892陈小华2010.2.212014.9.308875.00053,250.0088,7504893彭松2007.11.192014.5.811000.0022,265.2360,5004894王赛娜2012.2.132014.2.127,000.0019,0844,482.4516,095.714,0004895胡玲玲2008.7.232014.6.611,833.3021,302.046,608.6614,636.9570,999.84896谷志远2012.9.52013.12.268,500.0010,160.285,154.426,674.4812,7504897杨润芝2012.7.112014.10.276,000.0019,440.387,823.8311,616.5515,0004898韩梅2012.5.92014.1.66,000.008,187.233,670.014,517.2212,0004899张凤英2012.6.252014.6.38,000.0023,182.535,049.4518,133.0816,0004900吴剑挥2012.6.182014.4.97,000.0017,804.234,482.4513,321.7814,0004901骆名栋2013.3.272014.9.308,000.0026,444.1311,296.3515,147.7816,0004902贺江2010.11.102014.2.279,500.0025,607.875,899.9519,707.9233,2504903陈林2011.2.162014.6.217,500.0020,379.464,765.9515,613.5126,2504904李宁20**.1.172014.3.3012,000.0032,918.77,225.6520,875.9542,0004905姜涛2012.5.282013.12.1116,000.0013,064.0406,895.8131,3084906董小娟2009.11.102014.4.218,500.0026,444.134,049.4516,913.3538,2504907申田田2007.4.32014.9.3011,000.0022,962.92022,962.92165,0004908李三轶2006.9.182014.2.2817,500.0032,898.7910,336.2722,562.53101,7514909马岑2011.11.282014.2.88,500.0019,850.955,332.9514,51821,2504910谌宏君2011.4.62014.4.910,500.0020,82536,7504911曾峰2012.10.102014.4.1714,000.0048,473.3920,684.9527,788.4421,0004912刘军2011.12.22014.3.208,500.0021,331.235,332.9515,998.2821,250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