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皖民申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章中诚与章新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中诚,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中诚,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新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再审申请人章中诚因与被申请人章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中诚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本人用手掏了章新华脸缺乏证据证明,据此认定本人应对事故的发生和升级存在过错,并可适当减轻章新华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乡村邻里纠纷。章中诚因伤住院,产生相应损失,因章中诚对争议纠纷产生有一定过错,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章新华赔偿章中诚2776元,其余费用由章中诚自负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章中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中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