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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鸿发冷冻食品经营部诉黄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新鸿发冷冻食品经营部,黄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886号原告合肥市新鸿发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叶湖山,男,1961年2月6日出身,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东平,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新鸿发冷冻食品经营部与被告黄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