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吉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吉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别秀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权义,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刘岩,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吉莱,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杜文波,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一达。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窦吉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权义,被上诉人窦吉莱的委托代理人杜文波、孟一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先后两次开庭,但都缺少辩论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此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上诉人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长 焦崇升审判员 柳 波审判员 唐玉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航于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